(1)再投资退税的对象是外国投资者,而不是外商投资企业。
(2)应退税款是指再投资额部分实际已经缴纳的人民币税款按照规定的比例应予退还的税款。
(3)外国投资者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是指企业所得税部分,不包括地方所得税。
(4)外国投资者用于再投资的利润,必须是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从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润,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待遇。
(5)外国投资者用于再投资的利润,必须是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因为企业取得的免税利润,税务机关没有对该项所得征税,也就不存在退税的问题。
(6)必须是直接再投资的利润。也就是说,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必须是在取得利润后直接再投资。如果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或用作其他用途,如用作贸易周转金等,然后再投资开办外商投资企业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待遇。
(7)注册资金不到位的,应先行补足。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在未缴足其应缴资本的情况下,应首先弥补其未缴足的资本部分,对超出应弥补的部分,方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8)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入后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或经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其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
(9)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所得用于再投资,不适用税法规定的再投资退税的规定。
(10)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将分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不适用税法规定的再投资退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