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认定国家级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将有关文件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经初审后,报商务部审查批准;
二、商务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批复,对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加注“地区总部”)
三、经认定的国家级地区总部凭批准证书在30天内,向工商管理旁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