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解读

2019-01-10 03:5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外商投资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外商投资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外经贸部外资司司长胡景岩问答(一)1、我国最新颁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何新的突破?胡司长:中国目前突出要解决的是如何能使国外的风险投资直接进入中国市场,最直接简便的办法是成立外商投资风险投资公司。

  外经贸部外资司司长胡景岩问答(一)

  1、我国最新颁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何新的突破?

  胡司长:中国目前突出要解决的是如何能使国外的风险投资直接进入中国市场,最直接简便的办法是成立外商投资风险投资公司。去年8月外经贸部、科技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规定》,使得中国在吸收外商风险投资方面有了新的突破:

  风险投资法规的突破。从中国目前情况来看,风险投资的法律建设严重欠缺,导致法律地位不明和责权利关系不清,高技术中小企业创业、经营困难,相关制度建设滞后。如: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风险资本进入和退出所需的企业制度,特别是股份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法律法规扶植力度不够;没有足够的鼓励在高技术领域投资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没有规范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运作的法律法规。

  《规定》的制定是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的。这是第一部系统全面规定外国风险投资进入中国设立风险投资公司的法规,尽管还很不完善,还是一个暂行规定,但毕竟对外国风险投资进入中国有了可遵循的法律依据。

  明确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简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这里所称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简称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2、在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时,对外资的进入,《规定》中有何新的政策措施?

  胡司长:突破了国外风险投资的进入障碍。国外的风险投资进入中国市场首先遇到进入的法律障碍,现有的外商投资法规及《公司法》中均缺乏对外商投资风险投资的相关法律保障条款,有些条款甚至相反地遏制了风险投资公司的设立与发展,如《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50%”、“技术入股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规定等。此外,现行法规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外商投资领域还有一定的限制,国外风险投资感兴趣的网络投资暂时还没有对外资开放。还不允许个人作为合营中方的投资者,对外商投资的股权比例规定不能低于25%的限制等等。[page]

  《规定》对此有了明确的规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经营以下业务:在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领域及国家批准的其它领域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提供创业投资咨询;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审批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这也就是说风险投资公司以其全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不再受《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赋予外商投资风险投资公司再投资功能,外商投资风险投资公司作为中国的法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再去投资,所投资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这一点与投资性公司是同样的,但风险投资公司不具有投资性公司所具有的为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销售、技术支持等功能。

  3、在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时,对外资的退出,《规定》中有何新的政策措施?

  胡司长:突破了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障碍。风险资本在成功以后能否全身而退,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投资者的决策取向。可以说,没有风险资本的退出渠道就没有风险投资。风险投资公司一般通过将其所投资企业上市或进行兼并收购或与被投资企业的偿付协议(如约定回购)这三条途径撤回投资。中国缺少风险资本退出的渠道,上述三条途径都不太畅通。无论是公开上市的证券市场还是私募资本市场,在规模、流动性、可靠性以及运作成本和效率方面都不能满足风险资本退出的需要。目前国内二板市场尚未启动,新兴中小型企业在国内上市很困难,且法人股无法流通;而回购等偿付约定的合法性尚不确定,因此股权转让成为风险资本撤出的惟一途径。但现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审批制度增加了股权交易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此外,在目前中国外汇管理体制下,资本项下外汇不可自由兑换,风险投资的退出所需的外汇还要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国风险投资的来华投资欲望。

  《规定》对风险投资公司的退出机制也有了说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从所投资企业获得利润分红,并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依法选择适用的退出机制,包括:将其持有的所投资企业的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经所投资企业同意,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由所投资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回购其所持有的股权;所投资企业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条件时可以申请到境内外股票市场上市。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股票市场转让其拥有的所投资企业的股份。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方式。所投资企业向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回购该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所持有所投资企业股权的具体办法由审批机构另行制定。外商投资风险投资公司在境内通过转让、出售其所投资企业股份得到的人民币可以不经过批准直接到银行兑换成外汇自由汇出。[page]

外商投资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52129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外商投资律师团,我在外商投资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