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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搬家”盗窃公司不锈钢产品三千余件获刑

2019-06-03 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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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了获取不法收入,五金厂员工黄夫竟打起了自己所在企业的主意,采取蚂蚁搬家的形式,盗窃该厂的不锈钢产品三千余件。近日,被告黄夫被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帮忙转移该批配件的被告人黄超也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为了获取不法收入,五金厂员工黄夫竟打起了自己所在企业的主意,采取“蚂蚁搬家”的形式,盗窃该厂的不锈钢产品三千余件。近日,被告黄夫被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帮忙转移该批配件的被告人黄超也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黄夫是新会区司前镇某五金厂的员工, 在2008年11月25日至2009年2月16日间,他采取将不锈钢产品藏在裤袋偷运出厂的手段,先后多次盗窃作案,共盗窃得不锈钢茶壶嘴420个、不锈钢油壶底54个、不锈钢糖罐盖308个、不锈钢粉盅底296个、不锈钢咖啡壶耳425条、不锈钢匙羹120个、不锈钢格茶器1480个、不锈钢雨刮器720条,共价值人民币7025元。被告人黄某超明知上述物品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夫、黄超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超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夫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黄某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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