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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作业包括哪些

2021-06-25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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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从事高空作业,运输危险品以及工作内容与危险品有接触的都是高度危险作业,高度危险作业当中稍微不注意都会造成严重的损失,甚至死亡,那么高度危险作业包括哪些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高度危险作业包括哪些以及相关内容?

  一、高度危险作业包括哪些

  高度危险作业主要包括:高空作业、高压作业,易燃易爆作业、剧毒作业、放射性作业、高速运输工具作业等。但是高度危险作业并不仅限于这个范围,因为民法典实际上将所有高度危险作业行为都纳入了法律规定。因而对于七个基本类别以外的高度危险作业,同样会发生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问题。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高度危险作业,可以将以下六个因素综合起来加以考虑:

  1、该行为是否对他人人身、财产的安全具有高度的危险;

  2、该行为产生损害的机率是否很大;

  3、通过合理的注意,可否避免危险的发生;

  4、该行为是否为常用的作业;

  5、该行为在实施地点方面是否不合适;

  6、该行为对公众的价值大小。

高度危险作业包括哪些

  二、高度危险作业如何认定

  1、必须是对周围环境有危险的作业

  2、必须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危险性的作业。当高度危险作业的客体在没有被投入营运活动时,只是作为一种静止的物体存在,一般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即使造成损害,也不属于该种责任。

  3、必须是需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才能进行活动的作业。高度危险作业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高度危险性的,因此只有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进行活动,才能够控制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减少损害发生的几率。反之,若不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就会大大地增加危险性。

  三、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须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常常是为了完成某项既定的任务,通常表现为一种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科研活动和自然资源勘探等活动,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活动以及军队的军事活动一般不纳入高度危险作业的范畴。

  2、须有损害事实。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事实,可以分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其中,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人身损害包括致伤、致残、致死三种情形。在人身损害发生时,因生命权身体权或健康权受侵害而符合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的,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3、须有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鉴于高度危险作业的技术性和复杂性,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中,应当适当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高度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这种联系是为社会一般人的观念所认可的,相当因果关系就应当被认定为成立,除非加害人一方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据推翻因果关系的存在。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高度危险作业包括哪些法律知识。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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