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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是什么

2019-03-22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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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民群众的受教育水平也在不停的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都在不断地增强。在生活中侵权的行为随时可见,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具体应该怎么样定义呢?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是什么呢?相信大家并不是很了解,下面就让找法网小编带大家来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是什么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1、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依其性质和内容,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

  财产损害,主要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害,如车辆被盗,也包括间接损害,如因车辆被盗导致营业收入的减少。

  人身伤害,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损害。具体包括生命的损害、身体的损害、健康的损害三种情况。同时,对自然人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导致其财产的损失,如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支付医疗费和收入的减少等。?

  精神损害,主要是指自然人因人格受损或人身伤害而导致的精神痛苦。与其他损害不同的是,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难以用金钱来衡量。

  3、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是什么

  二、侵权行为的基本概念

  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

  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大存在过错。

  (三)、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四)、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五)、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或者损害后果发生之前自愿作出的自己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以上三点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寻找的和“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在生活中,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如果我们遭遇到了侵权行为,不要忍气吞声,按照相关的法律来最大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是最理智的。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访问找法网,这里有专门的律师为大家解答疑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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