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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名誉权侵权证据

2019-07-15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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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由于很多侵犯名誉的行为为口头方式,证据保全较难,以往司法实践中,较少遇到侵犯名誉权案件。法院立案的名誉权案件比较多的是媒体侵权。而由于网络的特征,网络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一般都能对证据进行保全,因此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逐年增多。下面找法网小编就为大家具体介绍关于网络名誉权侵权证据的法律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网络名誉权侵权证据

  1、侵权人在什么地方,什么场合以什么方式侵犯了名誉权。

  2、造成了多大范围的不良影响或产生了多少不良影响。

  例如,对方承认辱骂了你,还要看他在什么场合辱骂你,一般说来,在只有当事人两人在场的情况下,辱骂可能是一种侮辱,但不一定构成侵犯名誉权,因为没有其他人听到辱骂的话,不会使你的名誉受到影响。所以,仅仅有他承认辱骂你的录音尚不充分,辅之以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最好有几份),应该可以起诉他。

  3、名誉侵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例如,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名誉侵权认定。这里突出既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也致他人名誉受损两个要件,两者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4、名誉侵权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一般指报刊的印发地和传阅地。侵权行为结果地包括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这样规定无论被告抑或原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只由原告选择了。

网络名誉权侵权证据

  二、名誉侵权纠纷承担的责任

  1、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既可书面也可口头进行,但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确认;

  2、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 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3、经济和精神损害赔偿,由当事人调解或法院判决;

  4、不执行判决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法院可将判决内容公告、登报,并可按拒不执行裁判论处,那强制执行的责任就更大了。

  三、网络名誉侵权如何认定责任

  过错原则,是传统名誉侵权的归责原则,即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而网络名誉侵权因为其含义、形式、责任主体的不同,其归责原则需要分别考虑直接侵权行为人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归责原则。

  (一)初始作者与传播者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做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初始作者是侵权言论的直接制造者,其地位与传统名誉侵权中的直接侵权人相似。网络名誉侵权中初始作者的行为和现实中名誉侵权主体的行为实质是相同的,都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故其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也应当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对其基于主观故意或过失而实施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在网络环境下,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加害人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对于侵害公职人员或社会公众人物名誉权除外。当传播者基于贬低他人名誉的故意,实施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时,其行为类似于原始作者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传播者在网上无意造成的侵权,可由法官自由裁量传播者承担的责任份额。

  (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归责原则。

  美国法学界提出的三种归责原则有关网络服务提供商因第三方侵权而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美国法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1)疏忽责任原则,即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针对第三方在网上发表内容的名誉侵权行为没有尽到监管所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严格责任,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因第三方在网上发表内容的名誉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

  (3)不承担责任或有条件免责原则,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第三方在网上发表内容的名誉侵权行为几乎完全免责,或者有条件地承担极小责任。

  对于你提出的“网络名誉权侵权认定”问题,小编已经整理出来了,网络名誉权的含义网络名誉权是传统名誉权在网络环境下延展,指名誉主体在国际互联网及计算机存储这一特殊领域内享有的保有和维护其名誉,获得客观公正之社会评价以及免受侮辱、诽谤等加害行为的一种人格权。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网络名誉权侵权证据的相关法律内容,另外,对于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如果您还有更多法律疑问,欢迎访问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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