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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权犯罪的查处弊端

2014-06-23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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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所谓职务侵权,是指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只有以国家的名义,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才为执行职务的行为;只有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才为职务侵权行为。...

  所谓职务侵权,是指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只有以国家的名义,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才为执行职务的行为;只有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才为职务侵权行为。由于职务侵权是在行使国家权力中发生的侵权行为,行为人与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非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因而它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属于一种特殊侵权行为。职务侵权犯罪的查处存在以下弊端:

  (一)案件查处阻力重重

  由于职务侵权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象特殊,且又是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的行为,容易与“工作失误”相混淆,并引起各方面的同情,故查处案件往往困难重重。

  案件受理渠道不畅。由于此类案件主体多是掌握一定权力的司法人员和老百姓的“父母官”,当事人遇到这类问题往往“怕”字当头,忍气吞声,举报热情不高。加之宣传力度不够,有的群众事发后不知道应到哪个机关举报,有的被害人到其他机关上访、控告,几经周折才转到检察机关,造成案件失泄密,证据流失,可查性减弱。

  办案干扰多,阻力大。职务侵权犯罪往往都是在“工作中”实施的,很容易与“工作失误”相混淆,特别是在多人共同实施的非法拘禁犯罪案件中,一些领导干部也直接决策了拘禁他人的犯罪活动,而上级领导往往以“为了工作、动机是好的、要保护干部的积极性”为由,对办案横加指责,百般阻挠。加之行为人苦心经营、刻意编织的关系网、“保护伞”往往与之利害攸关,一旦案发,包庇掩护者有之,干扰阻碍者有之,说情请托者有之,大大增加了查处的难度。

  犯罪行为专业性强,犯罪主体反侦查能力强,导致案件查处难。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位高权重,阅历丰富,关系网复杂,他们有的深谙相关法律和政策,有的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有的在实施犯罪前就已对行为后果深思熟虑,甚至还未实施犯罪就已筹划好犯罪后的退路,因此作案手段隐蔽诡秘,侦查机关难以发现和认定。

  (二)打击迟滞,处罚偏轻

  “职务侵权犯罪发现难,即使发现了,也侦破不了,也惩罚不了;即使惩罚了,也都从宽处理了。”这是不少犯罪嫌疑人共有的侥幸心理。一般的职务侵权犯罪案件,从立案侦查到侦结、起诉,直到法院审结,一个完整程序走下来,当年结案率不足50%。

  其主要原因是:不少犯罪嫌疑人每天都在同违法犯罪打交道,有的本身就是侦查人员,其反侦查活动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加上涉案当事人、知情人的恐惧心理和老好人心理,以及一些发案单位对检察机关的消极抵触情绪,给案件的侦破和证据的收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案件往往难以在短时间内侦查终结,而等到判决时,往往已时过境迁,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

  尤为突出的是,在此类的案件的处理上,一些地方还普遍存在着“立案一阵风,处理宽松”的现象,强调教育挽救的多,作不诉处理的多,适用缓刑、免刑的多,处理手段偏轻,打击不力。正是由于犯罪所获取的利益与应受惩处风险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反差,严厉刑罚的震慑力往往被法网疏漏的侥幸心理所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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