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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是怎样的

2019-10-23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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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其实在生活中当我们受到他人攻击或者受到他人伤害的时候,一般情况下,会有很多人会做出防卫自己的行为,但是有时候往往很多人都会造成防卫过当的的情况,那么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是怎样的?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是怎样的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应包括故意和过失。

  要构成防卫过当,防卫人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在主观上必须具有罪过。我们认为这种罪过,即可以表现为过失,也可以表现为故意。现在我们来一一分述。

  1、过失应是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之一

  面对危险实施防卫来自人的天性,在防卫的过程中,由于情况紧急,防卫人很有可能把注意力过多的集中在制止不法侵害上,以至于忽略了对可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注意,因而没有预见到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能够避免。也就是说,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可以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在实施防卫的情况下,防卫人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慌不所择造成了重大损害。这是防卫人在不法侵害突然袭击下,来不及对不法侵害作可能的分析衡量,其选择的防卫行为和防卫强度都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但防卫人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其主客观都受到一定的影响,慌不所择,对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害,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二是自恃合法而造成了重大损害。在这种情况下,防卫人对不法侵害性质和程度都有了一定的认识,但自恃防卫目的和防卫行为的合法性,从而不拘束自己的防卫强度。这里防卫人员虽然追求合法性的目的,但对于其超出防卫适当的那部分结果已属危害社会的,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这两种情况都不失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在一般情况下,防卫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是在突如其来的不法侵害的紧迫情况下进行的,为了追求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目的才奋起防卫的。

  在实施防卫的过程中,防卫人对不法侵害的时间、地点,不法侵害的方式、手段,不法侵害的侵害强度以及可能要导致的结果,往往缺乏全面的认识,但这并不是不可能认识的。防卫人应当在全面认识的基础上形成防卫意志,支配其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则采取相应必要的防卫行为。如果防卫人急于为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的继续进行,没有全面衡量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及其它相关因素,不能正确约束自己的防卫强度,以致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结果,这在防卫人主观心理上就具备了疏忽的罪过。防卫人在明知自己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和防卫行为的合法性的前提下,才使得他对防卫过当的行为和结果缺乏必要的认识,也正是这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疏忽罪过,从而构成了其应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因此,防卫人由于主观上疏忽大意而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应当属于防卫过当。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其有两个特征:第一,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第二、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在面对不法侵害时,防卫人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继续进行,客观上实施了一系列自认为不会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但是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过高地估计了自己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以致发生了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危害结果,即由于防卫人的过于自信而造成了防卫过当。防卫人在实施该行为时,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即他对转化为现实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的认识,轻信能够避免。正是这种“轻信”的心理支配着防卫人实施了错误的防卫行为而发生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危害结果,也正是这种“轻信”心理使过当防卫人主观上具有了过失的罪过,才要追究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所以我们说,过于自信的过失应是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是怎样的

  也有人认为,由于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当防卫人并没有认识到过当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因而既使在实施正当防卫时,防卫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也不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是我们认为,判断其是否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时,应当全面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认真人分析和慎重的把握。在司法实践中,过于自信的过失在防卫过当中也是客观存在的,它一般发生在防卫人与不法侵害者力量对比悬殊的少数场合中。因此,上述观点完全无视防卫人在实施正当防卫时主观认识的实际情况,同时错误地理解了刑法规定,并不可取。

  2、故意应是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之一

  对于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否应是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在理论界的争议比较激烈,有诸多异同的观点。我们认为,实事求是地将实践中客观存在的防卫人对自己的防卫行为造成过当结果存在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视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应当说是符合刑法设立防卫制度精神的。

  二、防卫过当的含义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在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有其积极的意义。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犯罪故意的含义

  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犯罪故意的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认识因素或称意识因素。即对适合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事实的认识。这些事实包括行为、行为的性质、行为的时间与地点、行为的情节、行为的客体、行为的结果、因果关系、身分等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关于违法性的认识是否属于故意的内容,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内容,罗马法时期便有“不知法律不赦”的格言。刑事古典学派基于道义责任论认为,违法性认识是犯罪故意的内容。刑法学新派基于道义责任论认为,对于故意的成立不需考虑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的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是怎样的相关内容。综上,一般来说的话,对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大多数的情况下,大家都要在实际情况中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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