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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作病理检查即被“确诊”为性病 女子告医院获赔

2019-05-27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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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沪上一女子因下身不适前往医院就诊,医生仅凭肉眼就快速确诊为尖锐湿疣,后经查实属误诊后,患者将院方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及医疗费189.08元、交通费20元及误工费320元。2008年8月,家住杨浦区的

  沪上一女子因下身不适前往医院就诊,医生仅凭肉眼就“快速”确诊为尖锐湿疣,后经查实属误诊后,患者将院方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及医疗费189.08元、交通费20元及误工费320元。

  2008年8月,家住杨浦区的方女士(化名)因下身长有异物,自我感觉不适至沪上某医院皮肤科就诊,经诊断为尖锐湿疣,医生要求为患者行激光治疗。因方女士对此诊断存在质疑,又于同年9月1日至该医院挂专家门诊,但专家仍仅凭肉眼诊断为尖锐湿疣,并开具相应的药物。

  2008年9月6日,方女士再次至上海市皮肤病性病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医院建议对其进行活检检查。同月17日,该院出具病理检验报告单一份,结论为慢性炎症、尖锐湿疣无证据。

  至此真相大白,方女士决心为自己的“冤情”讨个说法,因与医院多次协商未果,遂于2009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院方赔偿医疗费人民币206元、交通费人民币40元、误工费人民币3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9000元。

  法庭上方女士一再表示,由于医院的误诊,给其家庭造成巨大伤害,因为尖锐湿疣是性病的一种,关系个人作风问题,其无法给丈夫合理解释,至家庭矛盾激化,双方甚至差点为此事闹离婚,故院方的行为使其遭受重大精神打击,院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院则辩称,尖锐湿疣的传染途径不一定经过性行为传播,还可通过接触不洁医疗器械、公共浴巾、浴盆、马桶、游泳池等间接方式传播,不能将此疾病与性行为必然联系起来。同时,院方当时所作的临床诊断符合医疗常规,没有过错,且本起纠纷如果存在误诊,亦未对方女士造成不良后果,故不同意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作为从事医疗服务这一特殊行业的机构,其执业活动不但应当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宗旨,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保证患者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基于此,医院亦应负有详尽告知患者病情、治疗手段,进行适当、合理治疗的义务。在本案中,医院对于患者的病情作出初步的诊断,患者基于这种诊断可能会对其今后的生活造成困扰,再次至被告处复诊,被告医生应当以负责任的态度,更加认真细致地对原告进行检查,作出正确的诊断。但院方在医疗行为中未采取相应措施,而方女士在外院经过相应的检查,证明被告的诊断存在误诊。故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虽然院方称上述误诊未对方女士造成损害,但根据一般的社会评价,尖锐湿疣不仅系皮肤病的一种,更是性病中的一种疾病,不可避免会对当事人的精神造成一定的伤害,故方女士要求被告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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