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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职工退休后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出意外 返聘受伤不按工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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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1 03:10
导读: 退休后,常师傅被原单位返聘继续工作,并签订了《临时劳动协议》。其间,常师傅右手被机器切伤致残。在找到单位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常师傅将对方告上了法庭。此案经两审审理后,法院认为原告虽受聘于被告公司,但不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不享受工伤保险
退休后,常师傅被原单位返聘继续工作,并签订了《临时劳动协议》。其间,常师傅右手被机器切伤致残。在找到单位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常师傅将对方告上了法庭。此案经两审审理后,法院认为原告虽受聘于被告公司,但不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由此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万余元。
常某原系某造纸机械公司职工,于2003年4月30日退休。同年12月15日,该公司返聘常某回单位工作,双方签订《临时劳动协议》。2004年12月25日双方又签订《员工聘用上岗协议书》。2005年3月16日14时许,常某工作时手被机器切伤,随即被送到医院救治。后常某住该院近一个月并接受手术治疗。伤愈后,常某就赔偿问题找到机械公司,但双方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今年年初,常某诉至法院,要求该机械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

一审期间,经常某申请,机械公司认可,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今年3月该中心做出《法医鉴定书》,结论为常某右手已构成九级伤残。

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常某虽然受聘于被告机械公司,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常某与机械公司之间签订了《临时劳动协议》、《员工聘用上岗协议书》,双方形成劳务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确定上诉人的赔偿数额。被告机械公司主张常某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但缺乏证据,法院不予认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医疗费215元,交通费104元,伤残赔偿金4586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

判决后,机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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