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索某损失7531.35元,被告鹤壁市某中学、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2005年11月被告张某雇佣原告索某去鹤壁市山城区春雷路原党校东墙处拆旧房,11月22日下午原告索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墙上摔下,导致其头部受伤,经诊断为脑挫裂伤及胪内血肿,枕部软组织裂伤。原告索某受伤后,共支付医疗费5634.01元,造成误工费583.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元,交通费200元,护理费924.20元。经查,鹤壁市某中学将其单位东边的旧房拆除工程承包给李某,双方在签定承包协议时,鹤壁市某中学并未审查李某有无建筑资质。李某承包后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张某。
法院经审理查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雇佣原告索某施工,在施工时原告索某摔伤,对此被告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鹤壁市某中学在李某没有建筑资质的情况下将拆迁工程交给李某施工,后李某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张某,且李某、张某均无资质。依照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承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鹤壁市某中学和李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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