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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镛院士一审获精神损害赔偿

2019-06-11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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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今天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科学中国人》杂志社向陈某镛赔偿精神抚慰金三万元。中国科学院院士陈某镛教授诉称,我虽年逾八十但仍在上班,为科教兴国尽力。《中华读书报》在今年1月26日刊...

  今天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科学中国人》杂志社向陈某镛赔偿精神抚慰金三万元。

  中国科学院院士陈某镛教授诉称,我虽年逾八十但仍在上班,为科教兴国尽力。《中华读书报》在今年1月26日刊登照片声称我于2004年8月15日去世。在2月2日《中华读书报》刊登致歉声明后,《科学中国人》杂志社又在2005年第3期配照片并向全社会宣告我去世。此事惊动整个学界,严重损害我的声誉。故请求法院判决《科学中国人》杂志社承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5万元。

  被告《科学中国人》杂志社称,刊登陈去世的消息是因工作失误造成的。事后杂志社已尽力采取补救措施,在《科学中国人》第4期刊登致歉声明,并写《点石成金——记中国科学院院士陈某镛》一文,尽量将损害予以补救,尽量回收了第3期的杂志。杂志社曾经多次提出向陈某镛当面道歉,均被陈某镛拒绝。

  法院认为,《科学中国人》杂志社负有对文章内容进行审核的义务,报道严重失实,足以造成对陈某镛人格利益的侵害。杂志社已向陈书面致歉,并采取措施尽量补救,应视为在诉讼前承担了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法院对此予以认可。

  法院同时认为,上述行为不足以完全抚慰被侵权人,综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侵权人的经济能力、本地经济生活水平综合考虑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判决《科学中国人》杂志社向陈某镛赔偿精神抚慰金三万元,驳回陈某镛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资讯信息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中,媒体更应当审慎使用手中的新闻报道权利。依照我国文化传统、道德观念和民间习俗,忌讳谈论生者的死亡,尤其对年长者更属不敬,称生者死亡不但会引起周围亲朋的不安,也会使生者因此承受巨大的压力,并在精神上产生焦虑、烦恼,这种过错行为对人格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被一般社会公众所接受。陈某镛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称其死亡的虚假消息的发布,足以给其带来比一般常人更严重的损害,予以精神赔偿,使受害者得以抚慰救济,使过错侵权者足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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