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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能否成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被告?

2019-06-11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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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7年8月11日,被告钟某驾驶货车在萍乡市某区内,与同方向由原告易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易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钟某驾驶机动车在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双方因赔偿事宜不能协商一致,原告易某即向

  2007年8月11日,被告钟某驾驶货车在萍乡市某区内,与同方向由原告易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易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钟某驾驶机动车在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双方因赔偿事宜不能协商一致,原告易某即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钟某和某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对于保险公司是否是本案的当事人,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易某与被告钟某之间是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而保险公司与被告钟某之间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二种法律关系不宜并案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在该案中成为被告,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便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的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质上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作用都是为了保护第三者受害方的利益。因此在该案中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也降低了司法成本,减少了原告获得赔偿款的环节,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安源区人民法院 陈江萍 安研)

  重男轻女施暴力 妻子诉离获支持

  生育女孩后竟对妻子实施打骂,且与妻女分居另过,这重男轻女的思想终究导致离婚。7月2日,遂川县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准予原告胡玉英与被告李翔实离婚,婚生女儿李虹、李玉分别由原、被告抚养,并各自承担抚育费。

  1993年6月,胡玉英与李翔实相识后恋爱谈婚,1994年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小俩口能协商处理家庭事务,谋划生活。1995年10月,胡玉英生育长女李虹后,李翔实心里就结下了不解的疙瘩,认为妻子未能为其生育男孩传宗接代,开始冷落胡玉英,并找茬进行打骂。2003年6月,胡玉英起诉离婚,主审法官了解案情后,对李翔实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进行了批评教育,李翔实表示一定改正错误,请求胡玉英的谅解,夫妻俩调解和好。2004年6月次女李玉出生,李翔实更是变本加厉打骂胡玉英,对女儿也不管不问,不尽父亲和丈夫的义务。2005年初,李翔实与妻女分居另过。[page]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胡玉英与被告李翔实虽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但由于被告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原告生育女儿后无故找茬打骂原告,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03年原告起诉离婚,虽经法院调解夫妻矛盾暂时缓和,但被告重男轻女的思想并未摒除,生育次女后对原告变本加厉实施打骂,且与妻女分居另过,不尽丈夫和父亲义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诉请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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