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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致伤理应保障 盲目协议丧失赔偿

2019-06-11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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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东营中级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受到伤害理应获得赔偿的张某,仅因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不经意间处分了民事实体权利,导致其本应合法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张某是东营市某橡胶公司职工。2003年10月,张某在工作中手臂受伤,橡胶公司将
近日,东营中级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受到伤害理应获得赔偿的张某,仅因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不经意间处分了民事实体权利,导致其本应合法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张某是东营市某橡胶公司职工。2003年 10月,张某在工作中手臂受伤,橡胶公司将张某送往医院救治并垫支了全部住院费用。出院后,张某与橡胶公司在劳动仲裁部门主持下,于2004年3月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橡胶公司向张某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3000元;二、今后双方不再纠葛。劳动仲裁部门按上述协议内容制作了《调解书》,向双方进行了送达。张某也领取了该3000元款项。此后,张某于2004年4月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10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十八的规定,张某之伤为10级伤残,应得土伤保险待遇合计相当于其2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张某月平均工资为 919.67元,按26个月计算,总数为23911.42元。扣除已领取3000元,张某就差额部分 20000元向法院提起诉讼。
东营中院认为,《调解书》是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主持下由张某、橡胶公司自愿协商达成的,该调解书已经生效且已履行完毕。故张某在《调解书》生效之后再次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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