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小于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4级。之后,小于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被告知不予受理。小于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商贸公司赔偿生活费、护理费、假肢费、门诊治疗费、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14万余元。
商贸公司则主张,小于入厂时虚报年龄,商贸公司并不知道小于不满16周岁,且小于因违规串岗导致受伤,其对事故发生有重大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商贸公司雇用小于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现小于在商贸公司受伤致残,商贸公司除负担小于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生活费用外,还应当给予小于相应的赔偿。商贸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除支付上述费用外还应支付小于残疾辅助器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