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颅脑、脊髓
2、面部、耳廓
3、听器听力
4、视器视力
5、颈部
6、胸部
7、腹部
8、盆部及会阴
9、脊柱四肢
10、手
11、体表
12、其他
人身损伤伤残鉴定标准包括这12个方面,具体鉴定标准可以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1、过错责任原则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时,其构成要求四个条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有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
(1)国家赔偿责任;
(2)用人者的责任;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致害责任、雇主责任和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
(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4)物件致害责任;
(5)医疗事故责任;
(6)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以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情形。
3、无过失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有明显的惩戒和预防作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受到损害的权利及时得到救济。无过失责任原则只适用于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
(1)产品侵权损害赔偿;
(2)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损害赔偿;
(3)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损害赔偿;
(4)动物致害责任;
(5)工伤事故责任。
4、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和受害人双方都没有过错,但由于损害事实已经发生,以社会公平观念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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