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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驾车受伤 雇主赔偿

2019-05-31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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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安徽省一务工农民工在上工途中被车辆砸伤,厂方仅支付前期医疗费了事。6月27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胡某、丁某赔偿原告张某后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3233.80元。原告张某,系安徽省霍邱县马店镇陈山村农民,2006年2月,张某
安徽省一务工农民工在上工途中被车辆砸伤,厂方仅支付前期医疗费了事。6月27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胡某、丁某赔偿原告张某后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3233.80元。

原告张某,系安徽省霍邱县马店镇陈山村农民,2006年2月,张某到本镇农民陆某在固始县陈集乡开办的“陆林石料厂”务工。其间,陆某派其到河南信阳市安全监督管理局接受爆破培训学习,取得从事爆破资格证书。同年5月,陆某将石料厂转让给固始县陈集乡丁某和胡某,张某继续在该厂工作。2006年8月1日凌晨5时30分许,张某驾驶厂里装载打眼机的三轮车上山打眼。行至半山腰时车侧翻,张某右臂被车砸伤,致骨折。二被告将其送往固始县人民医院手术治疗,所花8690元医疗费由二被告负担。张某出院后因手术用的固定钢板断裂,遂于12月7日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第二人民医疗治疗,至12月20日出院。经鉴定,张某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在陆林石料厂务工,其与厂方业主构成雇佣关系。事发期间,该厂已由二被告负责,原告继续在该工从事爆破工作,故张某与新业主形成雇佣关系。依照法律规定,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所受伤害承担无过错责任。故二被告应对原告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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