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公示债务人名单是否侵犯名誉权

2020-02-23 15: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损害赔偿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损害赔偿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那么公示债务人名单是否侵犯名誉权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公示债务人名单是否侵犯名誉权

  未经许可,私自公示债务人名单不构成侵权,主要原因是没有宣扬张某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对其进行丑化,也没有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更没有宣扬其隐私,只是将欠债的事实告知他人,虽然在追债的形式上有些不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不足以构成侵犯其名誉权

公示债务人名单是否侵犯名誉权

  二、公示债务人名单行为分析

  第一,被债权人公示后,债务人的名誉必然遭受损害,这主要表现为债务人的人格损害、债务人被公示后,其社会评价肯定会降低,还会造成债务人的精神损害,使债务人在生活中感到被孤立、冷落、精神上痛苦不堪,伴随而来的就是经济损失,因为精神痛苦就会产生神经性失常,就会去就医,就会产生一系列费用。

  第二,债权人肆意公示债务人的名单,在主观上就存在一种恶意行为,是故意的违法行为。

  第三,债权人的违法行为与债务人名誉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后者是前者所引起的,没有债权人去公示债务人的名单,那么债务人也不会产生名誉损害,所以这两者之间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即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公示债务人名单是否侵犯名誉权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只是将欠债的事实告知他人,虽然在追债的形式上有些不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不足以构成侵犯其名誉权。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71134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损害赔偿律师团,我在损害赔偿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