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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诋毁网购公司遭起诉 法院判网友道歉并赔偿1元

2015-03-18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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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后,网络公司维权也有法可依了。网友发帖控诉质量问题网购公司起诉要求赔偿...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后,网络公司维权也有法可依了。

  网友发帖控诉质量问题 网购公司起诉要求赔偿

  2015年1月,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网友赔偿。  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称,自2014年12月起,“月光光照荷塘”等三个网名的网友先后在宁波本地某知名论坛上发帖,认为使用了在自己公司购买的尿不湿后,孩子下身红肿并入院就医。

  该公司认为,网友“恶意发帖丑化其公司服务态度,恶意编辑图片诋毁公司员工对待客户态度傲慢等”。宁波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为该论坛的经营管理者,还对帖子作了置顶处理。

  同时该公司认为,发帖人的恶意诽谤、诋毁行为侵害了公司名誉权等,并造成公司在双12期间销量骤减的巨额经济损失。因此,该公司起诉要求信息公司和网名为“月光光照荷塘”的鲁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判决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五万元。

  法官主持调解结案 网友公开道歉赔偿一元钱

  案件受理后,北仑法院承办法官积极倾听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网友鲁某表示,他发帖所称的内容,并非其个人虚构,而是QQ群中的朋友亲身经历。

  “我们没有恶意诽谤,只是平时就热心网络,也希望通过网络这个平台让商家对产品质量更加重视,给我们消费者一个透明的消费环境。”鲁某说,他们只是行使了消费者批评监督的权利。

  信息公司则表示,另外两名网友是通过微博账号登录的论坛,无法确认真实身份信息。承办法官在与微博管理方沟通后,也确认无法找到另外两名发帖人信息。

  但该公司则坚持认为,无论是鲁某,还是委托其发帖的真实使用自己公司产品的用户,都无法证明孩子红屁股的问题是使用尿不湿导致的,在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尿不湿存在问题时便发帖称是尿不湿质量问题并隐含其可能是假货的信息,实属不妥,也确实给公司带来了损失。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鲁某在本地媒体及发帖论坛上刊登道歉信,费用自行负担,并赔偿又一猫经济损失1元,该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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