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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赔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

2014-10-08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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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侵权责任法》公布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有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据。对于宾馆、商场、银行、码头等公共场所的所有人和管理者而言,补充赔偿责任促使其更加谨慎认真地对待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侵权责任法》公布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有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据。对于宾馆、商场、银行、码头等公共场所的所有人和管理者而言,补充赔偿责任促使其更加谨慎认真地对待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在一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也存在着因为实际车主借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因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也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在审理过程中认定补充赔偿责任并不复杂,现行法律已经明确了适用情形。但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对补充赔偿责任的理解和操作就存在诸多争议,也是造成法院执行难的原因之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1 年1—10月受理涉及补充赔偿责任的执行案件3件,2012年1—10月份受理涉及补充赔偿责任的执行案件5件,同期增长三分之二。

  笔者在执行涉及补充赔偿责任案件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直接侵权人的财产状况难于查明时,对其是否有清偿能力难以认定。补充赔偿责任多存在于数人侵权案件中,直接侵权人本应承担受害人的全部赔偿责任,但在纠纷发生后或审理过程中,转移、隐匿甚至恶意处分财产,造成执行程序中无法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补充责任人时,补充责任人就会以直接侵权人清偿能力不确定,无法证明无清偿能力而拒绝执行。二是直接侵权人有一定财产,并且有一定稳定收入,但短时间无法全部履行义务。例如执行标的额为50万元,直接侵权人每月工资2000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执行直接侵权人,待执行完毕需要20余年,特别是补充责任人有偿还能力,此时一味认定必须要先执行直接侵权人,时间长且造成申请执行人的不满,容易造成执行积案和涉诉信访案件。三是有些申请执行人在有多个补充赔偿责任人时,在得到其中某些人的承诺或其他原因,主动放弃了一些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因赔偿义务的分配引发纠纷。补充赔偿责任的承担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侵权人应当首先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放弃执行直接侵权人,该执行案件就应当终结。放弃部分补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必须是在直接侵权人无履行能力时才能适用,并且各补充责任人之间互负连带责任,申请执行人的放弃并不能影响补充责任人之间的追偿。四是补充责任赔偿的范围不明确。直接侵权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金额全部清偿,一旦无法全部清偿时,补充责任人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对裁决认定的赔偿费用并无异议,但认为自己不是直接侵权人,不应对案件的诉讼费用——包括受理费、执行费、鉴定费、评估拍卖费用等承担清偿责任,影响案件的顺利执毕。

  为了保障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缓解“执行难”,对涉及补充赔偿责任的执行案件,笔者认为,一要准确查明直接侵权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认定直接侵权人是否有清偿能力,必须要以一个确定的时间节点为准,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都会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就应当对直接侵权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相关的调查结果此时能够证明直接侵权人没有清偿能力,就可以并且应当执行补充责任人。二是当事人在起诉时,对于直接侵权人可以采取财产保全的方式,防止其在诉讼程序中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三是补充责任人应当积极配合执行工作,提供直接侵权人的财产线索,协助对直接侵权人的执行。四是多个补充责任人之间可以约定赔偿份额,约定不成的,其中一个补充责任人赔偿之后,可以向其他补充责任人追偿。只有这样涉及补充赔偿责任的执行案件才能有效缓解,使被申请执行人尽快得到赔偿,“执行难”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得到有效遏制,反之,成效显微,被申请人怨声载道,四处上访,使法院执行此类案件始终处于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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