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刑事司法程序中,补充责任主要体现在检察机关对遗漏的同案犯或遗漏的罪行的补充起诉上。
2.当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如果发现存在遗漏的同案犯或遗漏的罪行,可以依法进行补充起诉。补充起诉的方式有两种
(1):可以在不撤回原《起诉书》的情况下,制作《补充起诉书》并提交给法院;
(2)先撤回原《起诉书》,在补充侦查后,重新制作《起诉书》。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
这表明法院并非必须要求检察机关补充起诉,而应视情况不同作相应处理。先行判决并不违法,并未绝对禁止。
1.补充起诉书是检察机关在发现遗漏的同案犯或遗漏的罪行时,为补充起诉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其制作程序和内容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2.在制作补充起诉书时,检察机关应详细列出遗漏的同案犯或遗漏的罪行,并阐述补充起诉的理由和依据。
3.补充起诉书应注明原起诉书的案号、被告人姓名、案由等基本信息,以便法院进行审理。
4.值得注意的是,补充起诉这种做法在司法实践中相对较少见。因为当检察院发现遗漏的罪行时,需要有时间对遗漏的罪行进行调查清楚。
因此,一般情况下,检察院会申请补充侦查,而不是当即制作补充起诉书。
一审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法定期限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还规定了可以延长侦查期限的几种情形,包括: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等。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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