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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无权代理举证责任的承担

2014-09-01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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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是否具有代理权是判断无权代理的首要根据,是认定无权代理的关键所在,因此究竟由谁负担举证责任就显得至关重要了,而立法在这个问题上则鲜有规定。因此在理论界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依据...

  是否具有代理权是判断无权代理的首要根据,是认定无权代理的关键所在,因此究竟由谁负担举证责任就显得至关重要了,而立法在这个问题上则鲜有规定。因此在理论界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依据民法上“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确定举证主体,即由追究无权代理法律责任的持票人或被代理人承担举证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将举证责任倒置,即如果代理人不能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拥有相应的代理权,法律则推定其为无权代理人。目前大多数学者赞同后者,笔者也持该观点。

  由于票据是一种典型的流通证券,持票人与代理人、被代理人之间可能并没有票据的原因关系,要求其举证既没有可能性、也缺少必要的举证手段,这样的要求未免过于苛刻,容易阻碍票据的流通。其次,如果要求被代理人举证的话,实际上是无权代理人为被代理人设定了一项义务,显然不符合“不能为他人设定义务”的法律原则。根据上述的排除方法,让无权代理人承担举证责任,更符合票据法重在流通,保护持票人利益的目的。这样做虽然打破了民事制度举证责任的体系原则,但“研究法律应首要看它是否公正,是否能更有力、更有效地规制行为、推动发展,而不是看它能否建立起一个完美的理论体系,所以我们并无须为票据代理权欠缺的举证责任无法纳入原有的举证责任分配体系而耿耿于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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