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追认的内容——代理权还是行为

2014-09-01 17:09
找法网官方整理
损害赔偿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损害赔偿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无权代理是最为常见、最为重要的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之一,对于无权代理行为取得法律效力的唯一途径——被代理人的追认制度,我国的相关立法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适用性较差;另一方面,我国理论界对这一制度的研...

  无权代理是最为常见、最为重要的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之一,对于无权代理行为取得法律效力的唯一途径——被代理人的追认制度,我国的相关立法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适用性较差;另一方面,我国理论界对这一制度的研究也显得较为空白,不能有效地弥补立法的不足,为实践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持。

  (一)理论界的争议

  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的情形下,存在着一个问题,即被代理人追认的是无权代理人的代理权抑或仅仅是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效力。若采前者,则无权代理人代理权的缺失就得到了补足,其效果等同于其自始就有代理权。一经作出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即获得如同有权代理行为同样的法律效力,因为追认的表示具有溯及力,无权代理行为自使有效,被代理人应接受因无权代理行为发生的法律效果。而若采后者,得到补正的只有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所实施的代理行为,只是代理行为的效果被归于被代理人。相对于本人而言,无权代理人以其名义从事代理的行为并未得到认可。

  有的学者认为,追认不能视为授权。追认只能被看作是对特定无权代理行为的事后同意,但对某种无权代理行为一系列的追认可能导致表见代理规则的适用。

  还有的学者认为,无权代理之行为,经由本人承认而生效时,视为代理人于从事行为时,已有代理权,而产生“溯及既往之效力”。

  (二)本文的观点

  这一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层次考虑:

  首先,认为,上述学者在讨论被代理人追认的是无权代理人的代理权还是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效力时,并没有对二者的内涵及后果作出清晰的界定。必须指出的是,无论是被代理人追认的内容是代理权还是代理行为,都必须具有特定性,即针对的是具体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无权代理中的代理权或代理行为。即便认为被代理人追认的内容是代理权,也并不意味着被代理人赋予了行为人广泛的代理权,并使此种代理权指向将来生效,而是针对被追认的具体某一或某些行为,赋予其代理权。

  其次,上述二者会产生怎样不同的效果呢?如果认为追认的是无权代理人的代理权,则无权代理变成有权代理,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生效,由此,在被代理人、代理人、相对人之间形成了有效的代理关系,可以完全适用代理的有关规定;如果认为追认的是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即意味着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生效,从而使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法律关系,而代理人因为没有获得代理权,并不是此法律关系的主体。简而言之,如果追认的是代理权,则形成了一种三方关系;如果追认的是代理行为,则形成的是两方关系。

  最后,认为,将追认的内容认定为是代理权更为妥当。第一,从追认制度的目的看,法律赋予被代理人追认权,意在使效力待定的行为转化为有效的行为,形成有效的代理关系。第二,从后续效果来看,如果认为追认的是代理权,在代理人的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因为形成了有效的代理关系,被代理人可以依照代理的相关制度向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如果认为追认的是行为,则只在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形成法律关系,如果代理人的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了损害,被代理人只能通过一般的侵权制度请求损害赔偿,这将不利于对被代理人利益的保护。

损害赔偿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6168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损害赔偿律师团,我在损害赔偿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