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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伤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2021-06-26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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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父母以及其他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是有监护义务的,因未成年人的身心尚处于发育阶段,心智尚未发育成熟,正处于喜欢运动,做事不稳重时期,容易给他人造成伤害。如果因为未成年人的行为使他人受到侵害,父母怎么办?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伤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伤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十八岁以下的人属于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伤害,只有当其自身有财产时,才由其自身承担赔偿责任,且其财产不足以完全赔偿时,由其监护人补足不足部分。

  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伤害,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就是说即使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没有过错,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伤害,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但属于有条件的赔偿责任,属于过错赔偿责任,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为: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的。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十七条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伤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二、人身权利的概念

  人身权利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与人身直接相关而没有经济内容的权益。属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人格尊严又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和隐私权等。

  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有四类。第一侵犯他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第二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第三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第四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伤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认为讲解的还是不够详尽的,您可以及时联系小编,我们会为您做出更为详尽的解答。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上找法网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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