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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轮胎充气震断脚踝,因围观受伤责任如何承担,侵权人要赔偿吗?

2018-10-18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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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日常生活当中,由于好奇心的驱使,很多人都喜欢凑热闹,但往往就是由于这种好奇心而带来了安全隐患并且造成人身伤害,那么如果因围观受伤责任如何承担?侵权人要赔偿吗?由找法网的小编为您解答。

  路过汽修店,一时好奇心起,21岁小伙小张停下脚步,站在旁边围观工作人员给大货车轮胎充气,不料轮胎突然爆胎,小张左脚脚踝因此受伤,那么这个责任该如何承担?侵权人要赔偿吗?这就涉及到侵权责任的问题,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在实践当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如下:

  一、有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此处所称的加害行为是一个未经法律评价的行为,对其确定纯粹基于该行为所造成的民事损害后果。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以作为的形式居多,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围观轮胎充气震断脚踝,因围观受伤责任如何承担,侵权人要赔偿吗?

  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此处所称的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另一个要件。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侵权,更谈不上侵权损害赔偿

  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损害系合法权益受侵害所致;二是损害具有可补救性,即所受损害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补救;三是损害的确定性,即损害事实确实发生,并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衡量其大小和程度。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因果关系。

  就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而言,主要是指损害事实系由加害行为所引起的情形。例如,甲故意伤害乙的身体,直接造成乙身体受伤。在这里,甲的加害行为是原因,乙的身体受伤是结果,二者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除须具备上述各要件外,还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必要条件。亦即只有在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时,一般侵权行为才能构成。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民法理论对何为过错尚无明确的界定,关于过错的认定主要是借用刑法上的有关理论。民法上的过错也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为故意。如明知用刀去刺人会发生伤人或死人的后果,仍然用刀去刺人,结果导致他人受伤的,就为故意的侵权行为。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为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而定。对行为人注意义务的确定,应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等多种因素综合进行。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由上可知,虽然小张对于认识到自己可能会受到伤害这一点上存在过失,但是仍然需要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只不过在责任承担比例上有所轻重。在这里找法网小编提醒大家,路过汽修店等类似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切勿因好奇而在旁围观甚至大胆动手,以免发生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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