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1岁的胡某与19岁的王某一天下午在镇原县集市上闲逛,发现一头母猪在街边躺卧。胡某便对王某说:“去逗逗它。”王某便拾起一石块向母猪砸去。母猪被砸中后负痛跃起往前猛冲。这时60岁老太太高某正在街上行走,见母猪向她冲来便往街边急闪,将街边一陶瓷摊推翻,损失价值1000元陶瓷。另外,高老太太由于躲闪未及时而被母猪撞倒在地摔伤右腿,花去医药费、住院费等共计2000元。
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险情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所以高老太太对于其因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胡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应由胡某和王某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共同侵权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