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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要件

2012-12-26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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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介绍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应具备哪些要件一系列相关内容。理论和实践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之债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成立呢?笔者认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应具备以下要件:(一)精神损害的事实合同债务人违反其合同义务,构成债务不履行。

  本文介绍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应具备哪些要件一系列相关内容。

  理论和实践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之债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成立呢?笔者认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应具备以下要件:

  (一)精神损害的事实

  合同债务人违反其合同义务,构成债务不履行。就是指由于利益的损失导致了精神损害的出现。损害存在与否应采用客观化的判断标准,只有在债权人人格权受到损害,或债权人系于合同适当履行之上的特殊精神利益目的因债务人违反义务不能实现时,方可推定债权人受到精神损害。这是解决理论界“否定说”提出的“证据问题”的较为有效的办法。这种精神损害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和既有精神利益的损失,这对债权人较为有利,也是债权人在责任竞合时不主张侵权责任而主张违约责任的主要原因。

  (二)违约行为

  精神损害的发生主要由实际违约引起。只有实施了违反合同的行为,当事人才会产生不良的心理感受。

  (三)精神损害与违约行为有因果关系

  精神损害系违约行为造成的,在同时存在合同财产利益损害的情况下,精神损害系同一违约行为造成的。换而言之,精神损害是因合同相对方违反合同义务造成的,损害与行为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这是归责的客观基础。

  延伸阅读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

  相关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page]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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