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道交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

2019-06-04 01:26
找法网官方整理
损害赔偿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损害赔偿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公布,为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解释》内容较为概括,实务中常会出现难以定夺的问题,司法难以统一。本文针对此类案件中相关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公布,为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解释》内容较为概括,实务中常会出现难以定夺的问题,司法难以统一。本文针对此类案件中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力求为司法实务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于构成要件问题

  《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赔偿,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令致害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但“严重后果”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也是实务中急待解决的问题。为切实维护受害人权益,笔者认为,“严重后果”的确定应采取双向衡量标准,一是主观评定法,即造成一个正常人不能合理对待案件事实或日常生活的精神压力的;二是客观评定法,即侵权人情节恶劣,影响很大和损害结果严重的。具备主、客观标准之一就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具体赔偿数额依据《解释》第10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来确定。

  关于标准统一问题

  在人身损害赔偿中曾一度引发争议的“同命不同价”问题,因地区、身份地位的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

  笔者认为,在精神损害赔偿上,应实现相对与绝对的统一,即在一个地区应执行一个赔偿标准,不分城乡、身份、收人等的差异,因为人的精神权利是平等的,没有贵贱之分,实现地区性的绝对统一;在不同地区之间,可根据地区经济与生活水平的差异,实现赔偿标准的上下浮动,但经济与生活水平相当的地区应实现赔偿标准的相当,实现全国性的相对统一。地区内实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赔偿制度,因死亡补偿金是固定的,可以此为中线,上划几个等级解决植物人等严重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赔偿问题,下划几个等级解决一般肢体损害带来的精神赔偿问题,既为赔偿数额确定了法定的等级标准,也为法官保留有限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地区内的相对与绝对的统一。

  关于特定物品并存问题

  实务中存在这样的情形,道理交通事故中又造成一方特定物品灭失或者毁损,依据《解释》第4条规定的特定纪念物品的精神赔偿请求权,向法院同时主张人身损害和特定物品精神赔偿的,法院应选择支持其一还是同时支持?

  笔者认为,法院应该同时支持。有以下理由加以支持:一是两项请求权独立。二者分别依据《解释》的第1条和第4条,是两项独立的请求权,且未有法律法规所禁止,理应同时适用;二是侵权的对象不同。前者侵害的是人身权,后者侵害的是特定物品的纪念价值,相互独立;三是保护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在于维护人身的安全和健康,后者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民对特定物品的特殊情感,与物品本身的价值无关。当然,如果特定物品本身具有一定价值,法院应同时支持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双向赔偿请求。

损害赔偿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92558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损害赔偿律师团,我在损害赔偿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