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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2019-06-03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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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家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1、国家赔偿原则。这是作为国家赔偿制度之一部分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必然要求。由于该项损害是因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国家应对自己的行为向人民负责,应由国家来承担该项赔偿责任。2、受害人诉请原则。精神损害作为一种心理创

  国家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

  1、国家赔偿原则。这是作为国家赔偿制度之一部分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必然要求。由于该项损害是因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国家应对自己的行为向人民负责,应由国家来承担该项赔偿责任。

  2、受害人诉请原则。精神损害作为一种心理创痛,受害人最清楚损害的程度,也有最终的处分权,如果其不主动提出赔偿要求,国家机关一般也无法了解损害的存在或者损害的轻重。那种认为国家侵权行为产生时国家应主动赔偿的主张,将使国家机关在断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因为,缺乏诉请的精神赔偿,必将是无的放矢,但在特定赔偿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义务适当提醒,以帮助其确定赔偿请求。

  3、抚慰为主、补偿为辅原则。精神损害很难像物质损害那样用数字来统计。法律上规定精神损害可以物质赔偿的目的在于这种方式有利于缓和或解除受害人精神上所遭受的痛苦,对受害人起到抚慰作用,这就决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本身并不是主要目的和方式,只是作为一种手段,并通过在经济上对受害人的补偿达到抚慰受害人的目的。如果以非财产性的救济方法足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则不宜采用财产补偿的方式。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不能滥用,否则会对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在国外,也大多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作了限制。我国《民法通则》也是作出相类似的规定。因此,应确立抚慰为主,补偿为辅的原则。

  4、赔偿数额适当限制原则。正因为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抚慰性质,这就决定了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数额时并非毫无限制。我国幅员广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很大,在采用精神损害赔偿金时,应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事实上,近年来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确认精神损害赔偿金时都试图确定其最高额。因此,立法中有必要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最高限额作出限制。

  5、法官酌定原则。由于精神损害所涉及的生理、心理及人格利益的损害并不像财产损害那样容易判断,精神损害与物质赔偿没有准确的内在比例关系,受害人的精神损失难于用金钱作出准确的交换计算。因此,在对精神损害的程度评价及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必须赋予法官自由酌量的权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根据法律的一般规定,结合法官的实践经验,确定是否赔偿或者赔偿适当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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