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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理赔 闹上法院还是输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4-07-25 09:39
导读: 孙自愿向泗洪民政局支付的18.23万多死亡赔偿金,并非他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所以除丧葬费部分,其他费用保险公司都不用理赔。死亡赔偿金是支付给死者近亲属的精神和物质补偿,而其他人无权主张。

  赔付后,老孙心里的大石头总算落了下来。至于自己付了20万元,老孙一点也不担心,因为他可以找保险公司“报销”。

  然而,事情的发展却出乎所有人预料保险公司认为泗洪民政局不是死者家人,不该拿赔偿金,所以不予理赔。南京玄武法院也认可了保险公司的意见,最终老孙在南京败诉。

  老孙在2010年5月14日为自己的车投保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保险期间自2010年5月15日起至2011年5月14日。

  给泗洪民政局支付了20万赔偿金后,老孙找到了保险公司,要求对方按交强险范围履行理赔义务。保险公司的观点是:因侵权行为造成身份不明的人死亡,民政部门不能作为权利人主张权利,特别是死亡赔偿金。通俗地讲,民政局跟死者非亲非故,没有理由代替死者讨要赔偿。老孙虽与泗洪民政局达成了赔偿协议,但是他自愿支付的,因此这笔钱根本不应该由保险公司理赔。

  这下老孙慌了神,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南京玄武法院。玄武法院的判决,却出乎老孙和律师的意料。

  法院认为,老孙支付的丧葬费17945元,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也是泗洪县民政局实际支出的费用,这笔费用在保险范围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不过,泗洪民政局无权向老孙讨要死亡赔偿金。

  承办法官表示,死亡赔偿金是对被侵权人近亲属物质和精神上的补偿,被侵权人死亡的,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侵权行为造成流浪、乞讨等身份不明人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无权代替被侵权人主张死亡赔偿金。也就是说,民政局与死者并非亲属关系,这个钱不该由民政局要。

  随后,不服判决的老孙又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果还是维持原判。

  南京玄武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位法官表示,老孙自愿向泗洪民政局支付的18.23万多死亡赔偿金,并非他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所以除丧葬费部分,其他费用保险公司都不用理赔。死亡赔偿金是支付给死者近亲属的精神和物质补偿,而其他人无权主张。所以法官的意见是,民政局没有资格。

  “同样是江苏的法院,为什么对民政局这个资格认定会有不一样的意见?”官司已经过去了半年多了,老孙和他的代理律师、江苏昌禾律师事务所律师仍然被这个问题困扰。律师表示,现在既然认定老孙不该支付死亡赔偿金,那只能再次起诉泗洪民政局,讨回已支付的钱。

  不过其他律师认为,老孙再想要讨回这笔赔偿金比较难,虽然泗洪法院当时受理了这起案件,但最终没有判决,而是调解解决,这笔钱也是老孙自愿给的。推翻原先的调解结果,老孙只有重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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