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什么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要担责?
1、无法提供实际经营者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向销售者或者提供服务者索赔;
2、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时,此种承诺超出销售者或提供服务者本意;
3、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及时止损时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