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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自燃能否适用《产品质量法》成焦点

2014-10-24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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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去年11月,孙先生从北京市某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一汽大众捷达牌小轿车,不到半年小轿车发生自燃,孙先生将销售商和生产商一汽大众一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近8万元。日前,北京市房...

  去年11月,孙先生从北京市某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一汽大众捷达牌小轿车,不到半年小轿车发生自燃,孙先生将销售商和生产商一汽大众一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近8万元。日前,北京市房山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孙先生称,今年5月1日凌晨,他发现停放在村头空地上的小轿车突然发生火灾烧毁。后经消防支队查明,起火原因系该车仪表板处电气线路短路所致。事后,他曾多次与销售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孙先生认为,该小轿车是某销售公司进行销售生产的,车辆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此,依据《产品质量法》提起诉讼。

  庭审中,第一被告销售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是产品质量,应直接起诉一汽大众,不应起诉自己。同时,原告陈述不真实,汽车着火的原因是原告私自在汽车后面安装两个扬声器,属于顾客私自改装,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另外,本案存在案由错误,单纯产品本身损失不属于《产品质量法》保护的范围,承担产品侵权责任应有人身损害,本案应当属于合同纠纷

  一汽大众公司辩称,本案中,孙先生没有造成车辆以外其他财产损失,而依据产品责任法生产者只赔偿产品造成的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而不赔偿产品自身损害。因此,本案应该依据《合同法》主张损失,而自己并非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此也不必承担责任。另外,原告车辆自燃可能由多种原因造成,如原告安装喇叭等。

  庭审中,原告否认自己做过任何改装,坚持认为应该由二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法院需要调取火灾现场的证据,同时双方对保养手册和授权检查合格卡上签名的真实性存在异议,法院决定休庭,择日继续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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