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当初财务微信告知工资到手3600加社保,3个月后购买社保,未签订劳动合同,11月份上班,2月份3月份未购买社保说辞职补回社保钱,4月发放工资扣除个人应付社保300元,发放2800元,金额与当初谈的金额不对,因此我提出辞职,财务就说当初与我谈工资时搞错了金额,但是后续补回300元给我,说300元当做“加工资”给我,5月份正常扣除社保发放工资3600元,6月份我提出辞职,7月份正式辞工,现在财务倒扣4月份300元,5月份300元,属于违法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