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承租人死亡(我母亲),我作为共同居住人,共同居住30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现在想变更承租人,但原来的产权单位和拆迁公司需要我提供已经搬走30年以上的我哥和我姐(共二人)的同意证明,注:我哥和我姐一个在80年代末由自己单位分房,一个在90年代初由自己所待单位分房,且户口早已迁走30年以上。问 :现在我的产权单位和拆迁公司要求我哥和我姐提供同意证明是否合法?法规出处在哪里?还是他们为了明哲保身不惹麻烦事的霸王条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