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第一次签劳动合同为2018-4-24至2019-4月24日,请问该怎么赔偿?如果第三次签应为无固定期 你好,我于2018年4月24日入职公司,第一次签劳动合同为2018-4-24至2019-4月24日,第二合同为2019年4月25日-2020年4月24日。现在合同还差一个月就到期,公司说不再续签,请问该怎么赔偿?如果第三次签应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我的合同均为固定月薪制,基本工资为6130元,公司一月2月过年与疫情放假,都扣了我的工资,这合法吗?请问我可以要求双倍赔偿金吗?

其它
2020-03-24 10:27:11
律师解答区
  • 您好,您现在处于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内,如果到期如果公司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是没有违法劳动法的。如果公司因为疫情影响而扣了您的工资,因今年疫情影响各用人单位的工资都会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