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签劳动合同为2018-4-24至2019-4月24日,请问该怎么赔偿?如果第三次签应为无固定期
你好,我于2018年4月24日入职公司,第一次签劳动合同为2018-4-24至2019-4月24日,第二合同为2019年4月25日-2020年4月24日。现在合同还差一个月就到期,公司说不再续签,请问该怎么赔偿?如果第三次签应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我的合同均为固定月薪制,基本工资为6130元,公司一月2月过年与疫情放假,都扣了我的工资,这合法吗?请问我可以要求双倍赔偿金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