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我于2014年7月入职,2015年4月18号受工伤,当时在外地实习,工资条没有留全,问人事(清楚我工资的部门)要工资详细数据,一直拖着不给。现在我到银行直接调取了工资发放信息:交易日期 交易金额 摘要 2014年9月15日 4173.98 工资 2014年10月15日 3512.84 工资 2014年11月14日 2433.34 工资 2014年12月15日 2687.2 工资 2015年1月15日 3194.22 工资 2015年2月6日 4388.9 年总奖 2015年2月13日 3175.54 工资 2015年3月13日 2884.75 工资 2015年4月15日 3075.94 工资 2015年5月15日 3508.27 工资

其它
2016-05-22 16:15:33
律师解答区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64条: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