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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贷还旧贷,担保责任如何承担?
更新时间:2022-04-09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以新贷还旧贷,担保责任如何承担?


法条

第十六条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

本条第一款,是针对新贷偿还旧贷的情况下,担保责任的承担所作的规定。

所谓新贷偿还旧贷,是指银行与借款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贷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旧的贷款,旧贷因清偿而消灭。如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期三个月,乙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期限满后,甲又与该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00万元,用于归还此前的借款,即以新的贷款偿还借贷借款。在此情况下,乙作为旧贷的保证人,如其继续为新贷作为担保,则属于“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乙应该承担担保责任。如新贷的担保人不再是乙,而是丙为新贷提供连带担保,则乙作为旧贷保证人,因旧贷已得“清偿”,根据担保从属性原则,显然乙无需再承担担保责任。丙作为新贷的担保人,除非其在提供担保时,知道或者应当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否则不承担担保责任。概而言之,新贷偿还旧贷,旧贷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新贷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则分为:1.新贷旧贷同一担保人,则承担担保责任;2.新贷旧贷不是同一担保人,但新贷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知道或者应当”以新贷还旧贷“的事实,则应承担担保责任。还需注意的是,新贷担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新贷还旧贷”的证明责任,应由债权人承担。

本条第二款,是对物保的特别规定。 旧贷的物的担保人愿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且登记尚未注销,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如果该担保人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则即使“新的贷款”晚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新的贷款人就该担保物的优先受偿的顺位并不受此影响,仍然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简言之,对于物的担保,则旧贷担保物权登记未注销的情况下,如果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新贷的贷款人的优先受偿顺位是承继旧贷。

综上所述,本条规定是对新贷偿还旧贷的情况下,担保责任承担的判断。可以肯定的是,旧贷担保人是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新贷担保人如1.和旧贷担保人为同一人, 或2.知道或应当知道以新还旧的事实,则新贷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否则不承担。同时在物保的情况下,旧贷担保人愿意继续为新贷担保且登记还未注销的情况下,则新贷的受偿的优先顺位“承继”旧贷,即新的贷款人优先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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