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因为未作尸检就不能判断患者的死亡与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泰安案例
医疗纠纷马律师告诉你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件尽量尸检,没有尸检的会加大患方维权难度,以下案例是未作尸检但打赢官司的案例,这种情况比较少,能够取胜跟法官对案件的认识有很大关系。另外不是只要病历涂改就一概能推定医院有过错。泰安医疗纠纷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判到5万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关于原告主张病例涂改的问题,虽然有涂改的痕迹,但被告新泰市人民医院已经做出合理解释,该瑕疵不影响病例的真实性,所以关于被告的因伪造、涂改病例而要求被告新泰xxx人民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申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出庭,就涉案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为:新泰医院及卫生室均未尽到密切监护的义务和责任,未密切观察呼吸、心跳等基本生命体征,致使呕吐物误入气管窒息,均与死亡具有密切因果关系。与输液有关的死亡,死亡原因非常复杂,不排除输液反应、药品质量问题,也不排除基础性疾病问题。议的,或院内死亡,有告知患者家属尸检的义务。新泰医院从接触患者以后,整个的医疗行为是符合规范的,在救治的措施尽到了注意义务和抢救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是否应赔偿。相关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患者未作尸检,导致鉴定结构无法做出死亡原因和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本院只能从患者病症本身和卫生室、医疗机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其过错对造成患者死亡的原因力大小作出基本判断后予以认定,不能因为未作尸检就不能判断患者的死亡与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根据《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村卫生室应对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从院前急救记录可以看出,接诊时患者处于昏迷、皮肤苍白、瞳孔散大,对光反射迟钝、消失,证明患者病情危重,在患者出现不适症状后,卫生室未采取合理的治疗措施,违背诊疗规范。因此卫生室在对患者确诊、用药及治疗措施等方面均存在一定过错。关于新泰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新泰医院在接诊后,患者处于危重状况下,未采取开放气道、心肺复苏、电除颤等急救措施,而是返院后采取抢救,错过最佳抢救时间,且未对患者进行持续监测生命体征等措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医疗纠纷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新泰xx医院主张患者属于院外死亡,并无告知尸检的义务,但从新泰xx医院院前急救记录和返院抢救的事实,证明患者属于院外死亡证据不足,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新泰xx医院亦无证据证明已履行向患者家属告知患者病情及尸检义务。此外,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院前急救出诊记录返还时间存在明显涂改,新泰xx医院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的地方。综上所述,卫生室与新泰xx医院均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患者未得到准确、及时、有效的治疗,其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造成患者同一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各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相关法律规定,二人 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卫生室和新泰xx医院的过错大小,本院酌定对患者的损害卫生室承担45%责任,新泰xx医院承担15%责任。
对于被上诉人主张的损失,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抚慰金酌定5万元。
原标题:xxx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