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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商律师告诉你停工留薪期谁来确定,法院能直接确定吗?
马家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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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商律师告诉你停工留薪期谁来确定,法院能直接确定吗?

案情:大酒店未为xxx缴纳工伤保险,该大酒店作公司的分公司被注销,其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本案终止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还剩2年,故公司应支付40%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654.4元(69136元÷12个月×12个月×4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0,329.31元(69136元÷12个月×7个月)。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即鲁人社字(2020)87号文规定,计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时,以上年度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故公司抗辩统筹地区以地市级为单位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问题。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山东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定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主体为用人单位,而对于停工留薪期异议的确认应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确定,人民法院不能直接确定劳动者的停工留薪期。本案中主张停工留薪期为3.5个月,公司不予认可,对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无法认定,对此可另行主张。

原标题:房地产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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