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赡养义务、离婚纠纷、
二、裁判要旨
赡养父母既是公民的道德义务,也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虽然继母与继子无血缘关系,但有养育之恩。即使继母与生父离异,也不能抹杀其在继子成长过程中已尽的责任,继子仍应尽赡养义务。
三、案情简介
1995年赵女士与钱先生登记结婚,钱先生系再婚,再婚时,钱先生有一个5岁的儿子小钱,之后,小钱和钱先生与赵女士一起生活,小钱由钱先生和赵女士共同抚养。2012年钱先生和赵女士离婚,赵女士从钱先生的家中搬离。2020年末,七十多岁的赵女士身体状况出现问题。期间,她联系到小钱,希望其能够尽法定义务,赡养自己。但小钱以其与父亲已离异,自己收入不高为由,拒绝赡养继母。无奈之下,赵女士将小钱告上法庭。
四、法院裁判
判决小钱向赵女士按月支付赡养费。
五、律师点评
赵女士对小钱进行了事实上的抚养和教育,双方形成抚养关系,即使父母婚姻关系解除,但继母与继子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失,继子对曾经抚养教育过他的年老继母,应当在生活上照顾、经济上扶助,确保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因此小钱应对赵女士履行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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