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赠与纠纷、离婚纠纷、赠与的撤销
二、裁判要旨
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
三、案情简介
李女士与汪先生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自愿离婚;因女方生孩子并长期在家照顾孩子缘故,男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归女方所有,待办理离婚登记后一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汪先生未能按约定将房产过户至李女士名下。李女士起诉至法院。
四、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汪先生协助李女士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五、律师点评
洛阳婚姻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如果以此作为换取对方迅速同意离婚的权宜之计,却动辄反悔,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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