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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离婚律师(一百零一)认定感情破裂的依据不仅限于法定事由?
更新时间:2022-03-22

一、关键词

离婚纠纷,法定事由

二、裁判要旨

判决离婚应当以夫妻双方之间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判断标准。

三、案情简介

路女士与陶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于2003年12月26日按照习俗举行结婚典礼后开始共同生活。2005年1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5月14日日生儿子陶某甲,2014年3月16日生女儿陶某乙,2016年3月22日生儿子陶某丙。三个儿女一直随陶先生生活,现路女士起诉离婚。

四、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准予路女士与陶先生离婚。陶某甲由陆女士抚养,陶某乙与陶某丙由陶先生抚养,抚养费自理。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路女士系第一次起诉离婚,且分居不满二年,双方均不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但由于陆女士坚决离婚的态度及陶先生同意离婚,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经法院调解,双方之间无和好可能,可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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