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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思颖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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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试用期期间同时进入医疗期,企业该如何处理工资及岗位
更新时间:2022-03-20

【困局】员工在试用期期间同时进入医疗期,尴尬吗?企业该如何处理工资、岗位?

您的企业遇到过这样的困局吗?明明是急需用人,招来的员工忽然多次请病假。工资发不发?岗位留不留?在此过程中该如何合法合理协调企业与员工的关系?幸运的是,您的企业还没遇到上述困局,就能看到何律师分享,为您企业保驾护航。

【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劳部发〔1994〕479号)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困局1】试用期间,医疗期工资发放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企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不满6个月的职工,本年的病假工资,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下称月均工资)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县级市,下同)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5年,按45%发给。

试用期间,何律师认为需要结合上述两个规定进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而在上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明确规定员工医疗期在6个月内,连续工龄不满2年,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受疫情影响的医疗期】

受疫情影响,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困局2】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试用期间,可因不符合企业录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应为医疗期满的次日。如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员工有权申请恢复劳动关系。因此企业必须充分意识入职前需对劳动者入职审查中涉及身体健康方面的重要性。如入职前就有相应的意识和准备,就不会遇到此类问题,更不会因此“赔了夫人又折兵”。

而在青岛,2020年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布青人社规[2020]4号文,明确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医疗终结或者医疗期满后试用期继续履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各地人社局有力保障了劳动者在医疗期的尴尬局面,企业应当熟悉用工所在地人社局出台的政策文件。

【2020年案例】

原告为劳动者,被告为企业

上海法院观点:关于原告要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被告以原告试用期内无法正常提供劳动,未通过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原告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在试用期内患病在医疗期故无法提供劳动,被告在原告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具有合法性,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告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故原告主张恢复劳动关系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今天分享就到这里,我是何律师,期待我下次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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