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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彬律师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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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辞退劳动者吗?
更新时间:2022-03-19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很多用人单位对该条存在误解,以为在试用期内,只要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就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很多劳动者也存在类似的认识误区,以致于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选择了默默忍受,实际上,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综合以上两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才可以行使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需要严格符合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需要在劳动者入职时明确约定录用条件。

2.用人单位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证明。

3.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提出。

4.用人单位需要书面通知劳动者。

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并没有明确约定录用条件,在辞退员工时也没有提供任何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而仅仅是凭自己的主观意愿就解除了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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