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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彬律师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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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工资吗?
更新时间:2022-03-17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根据该条的规定, 并非所有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形均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只有满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时,实施“双封顶”即支付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所以,对于工资不高于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是可以超过十二年的,也就是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可以高于其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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