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荣相阳委托,作为其一审辩护人参加诉讼。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阅读了案卷材料,特别是通过参加法庭审理,对本案有了全面了解,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本案被告人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本辩护人没有异议。 具体理由不再赘述。 二、本案被告人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被告人没有共同故意,只有共同行为,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实施了同样的行为,是同时犯,不成立共犯。 三、本案定罪的证据不足。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以及证人证言相互矛盾,而又没有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辨认笔录,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现有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应当疑罪从无。 四、本案被告人荣相阳行为情节轻微。其为初次偶犯仅带2人收80元,付车费40元,的费10元,实得30元劳务费,其间也无严重的暴力及威胁。再加上荣相阳有认罪悔改表现,并交纳了罚金。因此应依法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慎重考虑,予以采纳! 代理人:沈涛 律师 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 二00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