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沈涛律师函
沈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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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蚌埠
主办律师
从业26年

北京市市政工程总公司(集团):

就贵公司蚌宁高速公路来明段第09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经理孟雨)拖欠蚌埠市玉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玉华公司)暨经理张林芳的工程材料款一事,本律师受玉华公司暨经理张林芳委托和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具体事实,现向你公司函告如下:

1.请你公司在2006616日前向蚌埠市玉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暨经理张林芳支付工程材料款共计65286元。

2.若不按时支付,本律师将代理玉华公司暨经理张林芳将此事诉诸于法律,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你公司的法律责任。届时,玉华公司暨张林芳经理将不再保留与你公司友好协商的余地,你公司不但要全额付清欠款,而且还要支付滞纳金、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以及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

希望贵公司能慎重考虑,尽快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特此函告!

  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

沈涛 律师
00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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