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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刑事案件涉财处置的“起承转合”
更新时间:2022-03-02

“起承转合”是诗歌文章惯用的行文手法。若以唐诗为例,则“起”句开端,定基调,“承”句延续,铺蓄势;“转”句转折,起波澜,“合”句结尾,显要旨。接下来聊的刑事案件涉财处置,亦可以“起承转合”作开场白。

起:可能涉及执行事项

一般来说,从到案至服刑,犯罪嫌疑人将面临三个诉讼阶段,即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而刑事立案之日起,伴随人身自由受限,其名下财产或利害关系人财产有可能一并甚至先予“受限”使用、处分。

根据最高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财产受限主要情形有:(1)刑罚包括附加财产刑(罚金或没收财产),如《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新设置了罚金刑;(2)本人财物供犯罪所用,如专门用于赌博犯罪活动中的货币、车辆;(3)存在赃款赃物,如用诈骗所得购置的房产;(4)系被害人合法财物,如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的货物。

承: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无论是公安机关、检察院还是法院,都可依职权以“涉案财物”或刑罚执行为由,在生效裁判作出前,对上述列举情形下的财产先行管理。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公安机关视侦查情况对相关财物分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常见的有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现金、首饰,其个人名下或与其配偶共同名下的车辆、房产、股权等。

案子移送起诉时,检察院一般不解除相关强制措施,而是就公安机关移交的全部财物或部分财物提出处置意见。直至由法院审理,最终以生效裁判执行认定的财物。

转:有效辩护及案外人异议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财物可能最终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诉讼过程中可能因扣押措施不当减损其收益,也可能因未及时解封被违法冻结。“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除了为自由、生命而辩,当然也不能忽视对合法财产权益的捍卫。

涉财辩护既可由行为人自行进行,也可由指定或委托的辩护人进行。若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财物关乎案外人,根据2021年《新刑诉法司法解释》,案外人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案外人亦有可能直接出庭维权。

只要可能判处财产附加刑,或相关财物被办案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涉财辩护即贯穿于刑事诉讼始终。但刑事案件中的大多当事人“重自由轻财产”,涉财辩护相对薄弱。同时,由于过度依赖公诉举证责任以及“存疑有利于行为人”原则,存在着辩方消极举证的诉讼现象。

在侦查阶段,囿于无法查阅卷宗,辩护人可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搜集证据材料等方式了解相关财物的权属、来源,不属涉案财物的,应及时申请解除相关强制措施。到了审判阶段,既要从阅卷中进一步了解到的犯罪事实,就可能面临的附加财产刑进行辩护,又应借助查阅到的证据材料,积极举证,对公诉机关提出的涉案财物处置意见进行合理的质疑与反驳。裁判生效后,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亦可通过异议、复议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若办案机关对生效裁判未予认定的涉案财物继续查封、冻结,如徐万斗申请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违法查封、冻结国家赔偿案中,权利人则可通过申请国家赔偿救济受损的合法产权。

合:涉财处置把握要点

刑事案件涉财处置,是一个从“粗糙”到“精细”,也是从阶段性迈向终局性的解决过程。从源头上看,侦查机关比较重视自由刑定性,加之使用权、收益权与所有权的本质区别,对涉案财物的阶段性处置(强制措施)往往没有那么地严谨、全面。财物随案走,也随案结。就审判机关而言,则应经审慎充分调查,在裁判文书上对涉案财物予以明确,进行终局性处置。

关于涉案财物的处置,应重点把握关联性、正当性、合理性。

关联性。跟案件无关的,肯定就不是涉案财物。但有所关联,也要有针对性地区分是否有直接关联,是否就一定是涉案财物。比如“违法所得”的认定,还要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作出具体的判断。

正当性。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基础,与定罪量刑程序一样,涉案财物从最先被采取强制措施,到审查起诉、审理阶段,直至终局性处置或原路返还,同样要有相关手续,经正当程序进行。

合理性。既要考虑处置力度与行为危害性的比例关系,也要考虑财产处置方式与公权力干预目的,及与合法权益的平衡。如对犯罪所得购买的易变质财物,不必一扣到底,可以等值足额钱款代替退缴。当单位犯罪所得与合法所得混同时,不宜对单位账户资金全额冻结,以避免正常经营活动及股东权益受到不利影响。

写于202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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