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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复审与异议复审之间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
更新时间:2022-01-14

商标驳回复审程序和商标异议复审程序在启动主体和救济目的方面均不相同,不能再两个程序之间机械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剥夺引证商标权利人在异议阶段提出异议的权利。

商标评审委员会确曾在涉及被异议商标的驳回复审程序中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驳回复审程序是被异议商标申请人的请求而启动。在该程序中由于引证商标权利人不是评审当事人,无从知晓被异议商标申请人的主张,没有机会对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近似这一问题陈述意见,和提供反驳证据,也无法就对其不利的驳回复审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后,引证商标权利人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冲突,,损害其在先权利的,只能通过后续的异议或者争议的程序予以解决。因此,如果引证商标权利人按照法律规定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和后续的异议复审申请,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审理,不能因为存在在先的驳回复审决定而剥夺引证商标权利人异议的权利,否则将严重损害引证商标权利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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